第八条

有效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公布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目录的产品,经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和超期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