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开拓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等服务市场,推进农业机械服务社会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集约经营的有效结合。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