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生活习惯为由拒绝录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