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对有关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