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散居少数民族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民族用品生产的贷款,金融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在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投向等方面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