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散居少数民族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民族用品生产的贷款,金融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在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投向等方面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