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第二十一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民族乡(镇)实行优惠财政体制。省人民政府和辖有民族乡(镇)的市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民族乡(镇)给予照顾。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给民族乡(镇)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设立5%的机动金和预备费。民族乡(镇)地方财政收入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节余的资金,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镇)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