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防护设施应当与信息系统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信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投入占信息系统工程总投入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