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开发利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对不实的信息,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清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