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