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