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本辖区内人大代表,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协助代表解决履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三)为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指导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组织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围绕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组织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
(六)听取和反映本辖区内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办理;
(七)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八)依法开展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