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 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