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一条有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