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四十五条有效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