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