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