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为个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为个人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