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