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连续三年没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经营权。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