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交易野生植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