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