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不再发给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