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