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广东省和自治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林地,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