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的需要,从林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种苗培育,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要的种苗。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