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林业生态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