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天然林保护区的禁伐区内进行采伐的;

(二)在封山、封沙育林区采伐林木、砍柴、放牧和从事对林木、植被有破坏作用活动的;

(三)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

(四)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平茬、采条、放牧期限内,对自然繁殖生长能力弱和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灌木、灌木林进行平茬、采条、放牧等活动的;

(五)借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之机,滥伐林木的。

前款各项采伐行为,林木属于采伐行为人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以滥伐论处;林木不属于采伐行为人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以盗伐论处;从事其他活动,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的,以毁林论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