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森林公园、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
(二)经营森林公园、开发森林旅游项目,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景点和设施建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
(三)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
(四)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内砍柴、毁苗、放牧或者在其他有林地内砍柴、放牧,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