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遇有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进行采伐,自紧急情况结束这日起30日内,组织采伐的单位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