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