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和变更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具体工作,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需要变更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原确定权属程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