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区依法实行公民义务植树制度。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常住的公民,男十一至六十岁,女十一至五十五岁,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当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十七岁以下的青少年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酌情减免义务植树任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