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