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第十九条有效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