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采取措施,鼓励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将运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国家继续教育体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