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