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