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