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六条有效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