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