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