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