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二十三条有效民办学校增设校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