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