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