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