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