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