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