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