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数字技术创新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与企业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加强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支持数字技术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放技术网络建设,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